2025年第一期海南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5-05-01 07:08:19 | 作者: 在建工程
(污染环境犯罪类1~2、移送拘留类3~4、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报告类5~6、免于处罚类7~8)
2024年9月26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无害化垃圾填埋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垃圾填埋场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已办理排污许可证。调取监控和查阅运维台账发现,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2日期间,该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站污染防治设施现场运维人员通过抽水泵将翻水井内的污水直接抽至外环境,并多次使用软管向污水处理站自动监测采样前端排放口的翻水井内加冲自来水等手段严重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采样监测,导致监测数据失真。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污水处理站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无害化垃圾填埋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0月10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万宁市公安局已立案调查。
第三方环保设施运维机构受重点排污单位委托承担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应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本案中第三方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机构,为了掩盖污水超标排放的事实,企图通过往排放口注入自来水等方式逃避监管,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2024年11月21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送至陵水县公安局立案侦办。 目前,陵水县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主要的因素之一,准确的排放检验测试的数据对于制定有效的环保政策和措施至关重要。部分机动车检测公司为牟取利益,使用作弊软件或设备篡改车辆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超标机动车上路也加剧大气污染,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则被罚款、重则面临刑事制裁,得不偿失,各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要引以为戒。
2024年7月10日,昌江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服务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对某镇某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厂区超泄排放池(应急池)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移动式潜水泵将污水通过塑料软管抽至PVC管和地埋式的PE热熔管汇入排污管道向厂外的卡叉沟直接排放。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因子均超过排污许可浓度限值。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通过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裁量,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该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22.1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任部门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昌江县公安局对4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
建制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是加大对乡镇生活垃圾污水的治理力度,改善乡镇人居环境质量,保障乡镇饮水安全。污水处理厂本应是污水净化源,但仍有个别污水处理企业管理不规范,受利益驱使违法排污,让污水处理厂从净化源变成污染源,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各排污单位,特别是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要引以为戒,否则不仅排污单位会被罚款,相关责任人还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24年12月9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琼海某再生资源回收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厂于2024年扩建一条机制砂生产线,环评要求该机制砂生产线产生的污水需经污水池中转,污泥罐沉淀后回用,不得外排。现场发现,该机制砂生产线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水未经污泥罐沉淀处理,直接通过污水池底下的管道排放至厂区东南侧无防渗漏措施的废弃鱼塘。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再生资源回收站利用渗坑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再生资源回收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做核算,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3月12日,对某再生资源回收厂处罚款20.8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渗坑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案例,直接反映出企业管理者和相关环保工作人员环保意识薄弱,存在侥幸心理。排污单位作为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需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主体意识,自觉遵守相关环保法律和法规,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加强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促进排污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从根源上杜绝废水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
该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及《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和《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该机动车检测服务机构处罚款17.9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530元。
汽车检测服务机构作为机动车检测专业机构,是确保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的重要保障单位,本案中该汽车检测服务机构,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为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汽车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对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通过公平、公正执法,促进机动车检测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2024年12月18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调查处理某机动车检验测试公司等涉嫌存在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函,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机动车检验测试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车辆线上检验监控视频发现,该检测公司2024年10月9日在对车牌号为琼A****3的机动车检测时,该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检测公司仍然为排放可见烟度的车辆出具排放合格检验报告。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核算。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2月18日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本案充分暴露了相关企业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该企业违法的主要原因是无视行业规范和标准,抱有侥幸心理。作为汽车检测机构理应发挥好汽车尾气排放“守门员”的作用,但仍有个别汽车检测机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选择对眼前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最终承担法律后果。
2024年10月18日,根据东方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做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4年6月起使用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给患者进行放射诊疗,直至2024年9月30日方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参照《生态环境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的相关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1月7日对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进行教育。
本案中,该公司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射线装置使用。其在意识到无证使用射线装置违法后,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主动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践中部分经营主体,未能主动了解其从事的行业是否需要办理环保手续,从而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健全污染治理设施,导致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各经营主体要引以为戒,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相关要求,做到防患于未然。
2024年12月24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平台进行抽查,发现琼海市李某某槟榔加工厂已于2022年4月13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该加工厂主要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平台检查发现,李某某槟榔加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于2024年10月15日前向琼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交2024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直至2025年1月2日方向琼海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执行报告。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某某槟榔加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李某槟榔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李某某及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3月10日,对李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李某某进行了谈话教育。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该案的办理,一是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在强化自身管理的基础上,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二是执法人员通过说理式执法,促进企业尽快了解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整改。三是秉持宽严相济执法理念,体现执法有温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的规定,对符合免罚清单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不予处罚,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执法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