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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5-04-23 01:19:12 |   作者: 在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10-450804-04-01-158611),项目位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凤凰村保福屯,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28′5.819″,北纬23°17′25.854″。建设规模:在现有已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规模为1000m3/d)北面扩建处理量为1500m3/d的污水处理工程,同时新建污水提升泵站1座及污水输送管网3.3km,配套尾水排放提升泵站1座及尾水排放管网12.20km。服务范围:东龙镇镇区覃塘民族医院、东龙初中区域外生活垃圾污水及周边村屯的生活垃圾污水。主体工程包括一体化提升泵站、水解调节设备、一体化CDMBR处理设备、一体化沉淀设备等;辅助工程包括一体化污水处理控制管理系统、加药间、水质监测间等;共用工程包括供水工程、排水工程、供电工程等;环保工程包括污泥脱水机、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

  项目总投资49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占项目投资的0.32%。

  项目符合《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规定,其建议书已取得贵港市覃塘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批复。在办理相关手续及落实环评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基础上,项目符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覃塘区自然资源局已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一体化泵站、水解调节池、一体化CDMBR处理设备、污泥脱水机房采取封闭处理,运行期间产生的臭气采用负压收集至生物除臭设备处置,污泥脱水间设置顶盖和机械通风排气设施,加强厂区绿化,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减轻恶臭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确保厂界处H2S、NH3和臭气等恶臭污染物浓度值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表4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扩建工程经污水管道收集到的镇区、村屯居民生活垃圾污水、厂内职工生活垃圾污水采用“一体化泵站(含粗格栅)+水解调节+CDMBR一体化设备+一体化沉淀+紫外线消毒”工艺处理后,与现有工程污水处理尾水一同采用脱氮滤料法进行深度处理,确保出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达到《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Ⅳ类标准,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磷及总氮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要求。各构筑物、污泥暂存场及危废暂存间需采取有效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三)严格落实固态废料分类处置措施。废机油、废弃紫外线灯管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做处理。栅渣、污泥等收集后交由有解决能力的单位做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施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也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有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对废水进出水水质设置安装在线监测仪及自动控制系统。

  三、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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